受理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7月1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徐海英基本情况:罪犯徐海英,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0********,汉族,初中肄业,漯河市磷肥厂退休工人,住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662号院2号楼2单元501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以漯郾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漯郾检公诉刑诉(2018)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海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7)豫110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海英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豫11刑终158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9)豫1103刑初1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海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徐海英以其患有高血压III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腔隙性脑梗塞,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双眼激光光凝术后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4年7月1日至7月3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函告或致电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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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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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