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1月15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白永潮基本情况:罪犯白永潮,曾用名白永朝,男,1964 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陈刘马村 2 组67 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一部刑诉(20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永潮犯窝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0)豫11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白永潮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白永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白永潮以其患有:1. III级高血压;2.颈动脉斑块形成;3.多发脑梗塞;4.视网膜动脉硬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4年1月15日至1月17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函告或致电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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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