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3年8月30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任斌元基本情况:罪犯任斌元,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现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28号楼3单元5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斌元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20)豫1103刑初23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任斌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后被告人任斌元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1刑终172号裁定书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任斌元以其患有高血压III级并靶器官受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3年8月30日至9月1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函告或致电本院。
联系电话:0395-356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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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