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3年8月25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吕连绍基本情况:罪犯吕连绍,男,1944年4月19日出生,回族,小学肄业,务农,身份证号码:41112119440419401X,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现住河南省舞阳县章化乡裴庄村24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连绍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2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22)豫1103刑初11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吕连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被告人吕连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1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1刑终150号裁定书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吕连绍以其患有:1. 空腹血糖18.8,2型糖尿病;2.胸部CT:双侧肺炎症性病变,双侧胖大疱形成;3.冠状动脉硬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3年8月29日至8月31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函告或致电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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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