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现在最后一次通知你,如果不履行赔偿还款义务,将依法对你名下查封的金色龙湾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关某某在接到执行法官下达“最后通牒”的电话后,主动到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后携现金履行,案件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2月9日19时,被告关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漯河市金山路半截塔村路口处时,与原告翟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翟某某受伤严重,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公安局交管巡防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关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翟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关某某未进行赔偿,原告翟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关某某起诉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责任比例划分,扣减保险公司赔付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限额620000元,判决被告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翟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1603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关某某依然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翟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关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关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依法予以查封。
执行法官多次和被执行人关某某进行沟通,并告知被执行人关某某房产已被查封,向其发出“最后通牒”,如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下一步将对该房产进行移送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关某某迫于强制执行的压力,惧怕房产被拍卖,同意和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家人进行协商。经过执行法官从中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关某某一次性给付180000元,赔偿事项到此结束。
次日,被执行人关某某携现金180000元来到法院,把赔偿款交于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家人手中,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