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郾法组〔2019〕42号
中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党组
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制度》的通知
本院机关党总支、各支部、各党小组:
为强化基层党组织书记管党治党责任,全面提升党建工作质量,着力构建基层党建“聚焦重点、对标整改”工作机制,消除工作短板,夯实基层基层。现制定《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各支部委员要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督促各项党建工作制度有效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范机关党建工作,完成区直机关党工委和确定院党组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总支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区直党委和院党组工作部署,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院机关工作重点,不断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由院领导班子统一领导,机关党总支负责,实行“一岗双责”,确保机关党建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第二章 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机关党总支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总支委员会议,分析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研究抓好机关政治思想工作的举措,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机关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机关党总支坚持一年上二次党课,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及时宣传贯彻中央和上级的重要会议、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做到年初有计划、有布置,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和考评。
第六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发展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注重抓好入党积分子培养、教育和新党员发展工作。
第七条 建立分工负责制,党总支委员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分管工作,做到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党建目标责任制,确保机关党建的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制度和学习制度
第九条 支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条 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大会决定的意见,安排支部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党课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党支部年初要把党课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教育计划,切实抓好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及其他经常性教育,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党性修养。
第十三条 “主题党日”每月第一个周五举行,主要领导要参加所在支部的“主题党日”活动。按照区委组织部和机关党总支的要求,开展好各支部的“主题党日”活动。
第十四条 坚持党员学习制度,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以自学为主。每周要保证两个小时的集中学习时间。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笔记、有检查、有测试、有总结交流、有学习登记。严格学习纪律,党员在集中学习时间,不得无故不参加。
第十五条 党总支要加强对各支部“三会一课”和学习活动的指导,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使“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章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十六条 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必须积极参加。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以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组织进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要做到主题突出,有的放矢,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须参加党的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各党支部在机关党总支的指导下进行,按照党员标准,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各党支部书记主持,必要时机关党总支派员参加。评议结果由党支部向机关党总支报告,并审议汇总报机关工委。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可与年终评优结合起来,按照新时期党员标准,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来评议。对评为优秀党员的要进行表彰;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对其实施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并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章 党费收缴制度
第二十五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
第二十六条 党员应按规定数额交纳党费,个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二十七条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十八条 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依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党总支每季度向市直机关工委上交党费一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交情况。
第八章 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各支部组织党员进行“双报到”,积极参加所报到社区服务不少于2次
第九章 “郾城红云”平台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机关党总支、各支部指派专人负责“郾城红云”系统的管理工作,将党建工作信息按相关工作要求及时上传,并进行信息维护。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党总支、各支部,要将“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各项党建工作进行归档整理,随时接受上级党委和院党组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党建工作不力的支部要限期整改,查漏补缺。
中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党组
2019年6月26日
附:
1.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机关总支部委员会通讯录
2.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各党支部通讯录
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各党小组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