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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依法履行义务,勿抱侥幸心理

  发布时间:2018-07-31 08:37:21


    2018年7月25日,被执行人某村委会主任潘某某在携带足额钱款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面对法院高压态势、司法拘留,潘某某心理防线瞬间崩溃,连忙缴纳了案件款。

    丁某某诉潘某某、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某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丁某某返还押金1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某村委员会未履行判决书明确的义务,遂丁某某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7月25日,执行干警依法将某村委会主任潘某某传唤至漯河市郾城人民法院,对村主任潘某某做思想工作,释明法理,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利害关系,可潘某某依旧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执行干警见做思想工作无效,宣布依法对其司法拘留,这时候潘某某慌了神,终于明白法律的威严不允许挑战,告诉执行干警钱就在自己车上,赶紧将钱从车上取出,缴纳了10850元案件款,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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