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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城法院严格实行执行案件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09-11-03 09:29:55


    为保证案件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遏制执行腐败现象,郾城区人民法院近日推出了“执行案件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直以来,回避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广泛应用,但执行中则往往被忽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该院“执行案件回避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行回避的理由

    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

    二、执行回避的方式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以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执行以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执行完毕以前提出。执行人员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即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执行人员主动申请退出该案执行程序;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有理由认为执行人员与该案申请执行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该执行人员回避。

    三、执行回避的决定

    执行人员的回避,由局长审核、院长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行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该项制度的推行,一是提高了执行的透明度,激发了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参与意识,提高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度;二是有效地防止了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保证了办案的公正性,维护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该项制度实行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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