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案件可怎么办啊,好不容易等到股权减资款到法院账户上了,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又提异议了,拿钱又不知道猴年马月了。”申请人张某一脸失望的在漯河市郾城区法院执二庭办公室唉声叹气。
申请人张某申请执行漯河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郾城区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漯河市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某公司在漯河某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因漯河某股份有限公司要对该公司股权进行减资,在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下,本院对其减资款予以予以冻结。漯河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减资完成后,本院将标的额范围内案件款提取到法院账户。
期间,漯河市某公司两位股东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对申请人与公司借款事宜一无所知,侵害了股东利益,且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涉案款项不是公司所借,而是前法定代表人及现法定代表人共同所为,要求本院暂停执行或中止执行。
经本院审查及合议庭合议,二异议人所提异议是对郾城区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即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异议,即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其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其暂停执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并告知其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进行救济。
为贯彻省高院关于执行标的到位率的要求,裁定生效后第二天,郾城区法院即刻通知声请人办理了案件款领取事宜。后申请人激动的说:“没想到执行效力如此之高,我天天望穿秋水,终于案件尘埃落定,谢谢执行法官。”4月20日,申请人张某特意向该院执行二庭赠送锦旗,以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