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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城区法院“四个必须到位”约束法官调解行为

  发布时间:2009-10-29 10:15:07


    为节约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矛盾,郾城区法院在要求提高调解率的同时,对调解过程做出了“四个必须”要求,进一步规范并约束了法官的调解行为。

    权利告知必须到位。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的有关人员的姓名、职称和相关权利义务,让当事人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确保当事人在真正自愿基础上参加调解和决定调解结果。

  

    法律释明必须到位。调解时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事实,如实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适用依据、适用过程及适用结果,避免胡乱调解。

    过程公开必须到位。对依法应公开调解的案件一律公开调解,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及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均应记录在案,以全面、真实地反映调解过程。

    合法审查必须到位。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审判人员应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如存在问题应及时确认其无效,并要求当事人变更协议条款或重新组织调解。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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